关于印发《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重建管〔2022〕51号
中心各科室,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中心建设工程中扬尘、水、噪声等污染的控制管理行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环保政策规定并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2日
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防治标准(试行)》、《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中心承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等各类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中心工程技术科负责中心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心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项目现场负责人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批或备案登记手续,监督各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第五条 设计单位按规定提供环保节能评估专项设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做好环境保护措施设计,配合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监理单位做好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扬尘、污水排放、噪音等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需编制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扬尘治理、土方运输等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综合考虑组织机构、水源点、施工便道、保洁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投入等,对施工扬尘、水、噪声的控制都应有可行措施。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及拆除工程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其它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并安装喷淋设施。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的场地超过三个月的须进行绿化或覆盖。
(三)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常态化,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施工形成的土堆,要全部使用2000目/100cm2及以上密目网覆盖,或者种植成本不高、覆盖性强、生长较快的草本植物,实行临时绿化,有效控制扬尘,提升绿化景观效果。
(五)土方施工期间,风力超过四级时须停止施工;运土车辆采用封闭式运输车;建筑施工垃圾采用容器吊装或袋装运输,严禁随意抛撒扬尘。
(六)建设工程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七)沥青面层施工清扫时,采用吸尘车操作,减少扬尘;灰土和无机料拌合,采用预拌进场,碾压拌和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八)经批准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现场搅拌站及水泥库房应当采用封闭式工棚,棚内设置降尘装置。
(九)房屋、高架桥等建筑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
(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标明责任人、环保督察员、扬尘污染监督主管部门联系电话等信息。空气污染天气达到预警级别时,施工现场应及时按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进行响应。
(十一)施工现场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安装在线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第九条 施工现场要按雨污分流的方式进行布管,生活污水先排放入场内砌筑的化粪池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井内;泥浆未经沉淀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泥浆不得外漏。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对于易产生施工噪音的施工工序,减少夜间施工。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音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夜间作业不得超过22时,早间作业不得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环境保护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建立使用台账明细备查。
第十二条 市区内施工禁止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未安装牌照、未达到国三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输土方、沙石等物料。
第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规定新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维修和装修工程全部采用水性或低VOCs的建筑涂料。
第十四条 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7月到9月,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当预测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相应时段。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及其项目现场负责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设计,按照设计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监管不到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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