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全过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全过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重建管〔2023〕9号
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淮府办【2022】17)相关规定,制定了《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全过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9日
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
全过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中心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及《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中心负责管理的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包括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第四条 工程计划科负责,项目管理科室、工程技术科配合,开展工程设计和报审工作。
(一)依法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设计任务、成果提交时限及双方责权;
(二)工程计划科牵头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推行限额设计,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优化设计方案,督促设计单位限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工程技术科负责组织初审,项目管理科室同步介入,完成后报发改部门审批;
(三)工程计划科负责督促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按照《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标前施工图审查流程表》规定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主要审核图纸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完整性、节约性,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条 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明确的质量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限时提交成果文件;如存在设计质量缺陷、非主观原因重大设计变更、成果提交时间滞后等违约行为,工程计划科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交易阶段造价管理
第六条 工程计划科负责,项目管理科室、工程技术科、计划财务科配合,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
(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咨询单位,督促第三方咨询单位限时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对于清单控制价编制深度不足引起的的变更,咨询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协调清单编制过程中需相关单位补充说明的问题;
(三)工程计划科负责初审编制成果文件并报住建部门审核;
(四)工程技术科负责组织咨询单位和审核单位复核认定审核意见,工程计划科、项目管理科室配合,工程计划科按照审核结论督促第三方咨询单位进行修正,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条款和中标价订立合同,严禁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施工合同。
第七条 在合同条款中应当对下列有关造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承包范围、签约合同价及合同价格方式;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四)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认定及相应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
(七)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式;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工程结算价款的编制、审核方式及期限;
(十)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期限;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期限;
(十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期限;
(十三)与履行合同、支付金额有关的担保事项;
(十四)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四章 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科室负责工程进度款审核。计划财务科负责依据合同办理付款。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填写资金支付审批表,监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项目管理科室核定。
第九条 计划财务科按《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审核办理付款。
第十条 监理及其他费用支付流程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依照《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核管理办法》办理:
(一)勘察、设计成果与项目地质、水文、地形等条件不符的;
(二)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的;
(三)因政策、规划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
(四)项目规划、设计有重大缺陷的;
(五)受疫情、台风、地震、洪水、战争、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影响的;
(六)在不降低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减少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七)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加固、抢险等措施的;
(八)其他法定变更的情形。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科负责,项目管理科室、工程计划科配合,办理竣工结算初审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初审后,项目管理科室审核后进行移交;
(二)工程技术科依据《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第三方审计机构选定办法》选定结算审计单位,审计单位限时完成结算审计报告初稿;
(三)工程技术科负责,项目管理科室、工程计划科配合,协调解决结算审计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工程技术科提出建议,较大争议咨询专家及法律顾问意见后,形成初步审核结论。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科负责,工程技术科、工程计划科、项目管理科室配合,办理竣工结算复审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初稿完成后,由计划财务科组织复审。复审工作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安排专家复审,复审结束出具复核结果报告。
(二)工程技术科依据复核结果报告,督促补充资料,完善手续,指导初审机构对所审项目进行调整,出具正式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经审核后,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标准,针对工程咨询业务特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要求进行签章。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中心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要求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二)因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第十六条 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心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