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9 17:15信息来源: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加强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是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三星级绿色建筑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星级绿色建筑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认定和授予标识。

一星级绿色建筑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和授予标识。

二、执行标准

绿色建筑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三、认定流程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包括申报、初审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

(一)项目申报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申报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提交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自评估报告和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至项目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初审推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规定的申报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

3.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4.项目是否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5.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6.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三)受理审查

省、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对申报二星、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申报单位可在形式审查意见反馈后补充一次材料。

2.专家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申报的绿色建筑等级审查绿色建筑性能,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未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反馈申报单位不通过结论。且3个月内不接受该项目再次申报。

(四)公示公告

1.公示

对通过审查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在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应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2.公告

对于公示通过的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由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认定结果,并授予证书。

四、监督与管理

(一)完善工作机制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制定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工作程序、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确保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项目监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已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加强管理,如发现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1.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2.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强化信息统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指标上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将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库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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