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园林
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重建管〔2024〕20号
中心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中心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6日
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园林
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中心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根据《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中心负责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绿化养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浇水,施肥,修剪,除草,绿地清洁卫生,病虫害防治,防涝防旱等。
第四条 项目管理科室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保存影像资料,做好验收记录;各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资料收集保存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初验合格后进入养护期。项目管理科室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等级标准、招标文件、合同及本办法等进行养护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原则上每月开展不低于一次巡察工作,做好巡察情况记录;发现问题书面通知监理、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做好闭环验收及影像资料保存。对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合同进行违约追责,情节严重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于相关单位信用惩戒。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养护期专业养护责任人,根据养护标准,科学编制养护方案报监理审核后,报送我中心,严格按照养护方案开展养护工作,并形成养护记录台账,养护期结束,记录台账报送我中心存档。
第八条 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养护期日常养护工作。
第九条 养护期结束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由我中心组织,监理、施工、接收使用单位(如有)共同验收。验收未达到养护标准的绿化项目,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部分的苗木,相应延长养护期,拒不整改的,有权扣除不合格绿化部分的相应费用,并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