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四部门关于转发安徽省加强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25﹞12号.docx|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 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 内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本级 | 事业 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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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事业 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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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事业 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质量保证金 | 发包人以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