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27 11:01信息来源: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管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5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作为建设主体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五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的设计内容;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招标清单中漏项、错项超过3%的内容;

(五)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六)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七)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八)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九)按照市政府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十)其他因工程建设过程中特殊需要的。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六条 工程变更由局工程技术科牵头,业务科室、工程计划科、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等部门参加,进行会审。

第七条 工程变更会审按照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原则上实行例会制度(对工程进度影响较大的变更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各会审部门应安排专人参加,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度。

第八条 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市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程变更申报程序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局业务科室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业务科室会同工程计划科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监理和业主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业务科室向局工程技术科提出会审申请。

(三)业务科室提出工程变更会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情况的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须经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业主等单位签字盖章;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5、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其中:重大工程变更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

6、经监理单位和业务科室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7、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8、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对于市政府会议明确提出的变更,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会审和报批程序

(一)工程技术科在例会前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业务科室负责补充齐全。

(二)工程技术科会同参加会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

(三)对于会审部门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业务科室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业务科室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工程技术科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审意见并报局务会研究。

(四)2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单项变更经局务会审查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工程单项变更20万元以上的经局务会审查同意后,由业务科室负责,按《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五)为全面掌握项目工程变更的整体情况,在整个项目完工后,由局工程技术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和局工程计划科配合,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并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后按本规定第四章提出处罚建议报局务会研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错项超过招标控制价5%的,扣除设计单位20%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招标控制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40%设计费,赔偿相应损失,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因招标代理机构责任造成招标清单的漏项、错项超过招标控制价3%的,扣除招标代理机构20%代理服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招标控制价10%的,扣除招标代理机构40%代理服务费,赔偿相应损失,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30%的监理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审查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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